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公告称,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四部门部署开展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国家邮政局:我国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快 年回收复用纸箱超8亿个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共同推进道路交通事故联合处置
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将推动完成1800余项标准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