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正定城墙保护利用的决定
来源: 正定县网上代表之家  
2024-11-25 20:02:00

正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正定城墙保护利用的决定

(2024年10月20日正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正定古城保护重要批示精神,彰显正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弘扬正定历史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墙保护利用的重要意义

正定城墙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是了解正定建城史、研究明代城墙规制的珍贵文物。

正定城墙作为正定古城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发展与演变真实反映了城市格局的变迁。正定城墙宏大的规模、较高规格的防御体系,为研究明代府级城池的规制、等级提供了珍贵的实物例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正定城墙体现了明代城墙的典型特征,反映了当时筑城的规划设计能力和建造技艺水平,将军事防御体系与抗灾防洪体系相结合,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正定城墙与正定四塔等形成的景观视廊,成为正定古城最具价值的城市历史景观要素,具有良好的景观价值。正定城墙是阐释正定古城历史发展和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价值载体,是宣传正定历史文化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历史遗存。加强正定城墙保护利用,对于提升城市形象,展现正定千年古郡和北方雄镇风貌,延续城市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城墙保护的具体内容

本决定所称城墙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现存的明城墙,包括墙体、城门、城楼、护城河,马道、扶壁水道等附属设施,地下遗址等,同时包括城墙初建以来的考古遗迹。正定城墙的文物构成体系由文物本体和文物环境两部分构成。

文物本体方面包括:一是城墙及城墙遗址。包括地面现存城墙段落8.52公里、瓮城月城残墙0.76公里。二是城门及城门遗址。包括南门的里城门、瓮城门和月城门,西门的里城门和瓮城门,北门的里城门和月城门,东门已发现的里城门遗址和月城门遗址。三是角楼遗迹、遗址。包括西南角楼遗迹、东北角楼遗址、东南角楼遗址。四是护城河。主要包括护城河生态景观。五是城墙附属文物。包括修城刻石等,南门的“三关雄镇”匾额、西门的“秀挹太行”匾额。六是城墙出土文物。包括经考古发掘出土的筒瓦、板瓦、滴水、脊兽、礌石等。七是城墙其他遗迹。在今后的考古工作中,如发现有水门等重要遗迹,也纳入文物本体加以保护。八是与城墙有关的其他实物和历史资料。散落民间的城墙墙砖、构件和与城墙有关的藏品、遗物、史料等。

文物环境方面包括:一是与城墙相关的历史环境要素。包括重建的南城门楼,城门外的南关、东关、西关、北关,南门与华塔、澄灵塔、凌霄塔、阳和楼,南门与开元寺、府文庙,东城门与隆兴寺、南城墙等历史景观视廊。二是与正定城相关的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双十字街巷格局(两条南北主干道与东西门之间的东西主干道交叉成两个十字街,对应南门的为大十字街,对应北门的为小十字街)、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凌霄塔、华塔、澄灵塔、隆兴寺、开元寺等)。三是城墙周边风貌环境要素。包括城墙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密度、形制、色调、风格等。

三、认真落实加强城墙保护利用的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城墙保护利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定发展实际,锚定建设现代化正定、争当全省县域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目标定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城墙保护与名城保护的关系、城墙保护与城乡发展建设的关系、城墙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促进城墙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要将城墙保护利用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相适应。要依法划定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通过设立保护标志、说明牌或界碑等,载明城墙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相关审批手续前,要会同县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保符合城墙保护的相关规划,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与城墙环境风貌相协调。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墙安全监测系统,监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加固保护措施。在进行城墙修缮时,要遵循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保留原有构件,采用原样式,使用原工艺,保持历史风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墙周边绿地景观管护和城墙亮化景观管护,与城墙环境风貌相协调。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护城河环境整治,改善护城河景观,开展截污和生态补水工程。文化(文物)旅游、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和学生的城墙保护意识。

四、积极创新城墙活化利用的方式方法

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要将城墙保护利用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城墙保护的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编制城墙利用方案,明确与城墙保护相适应的利用方式和要求,深入挖掘城墙背后的历史、文化和故事,通过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提升城墙及周边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市民休闲等功能,提高城墙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适度发展旅游观光、文化休闲等产业。要指导、支持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策划、研发与城墙相关的文创产品,打造正定城墙品牌形象。

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要完善利用城墙举办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文化、商业活动的审批机制,明确使用要求。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城墙旅游秩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景区游客过载情况下的分流等应急预案,将城墙安全保护工作置于首位。

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数字化等新技术,推进城墙活化利用,构建数字城墙,通过沉浸式、数字化观展等,进一步让城墙活起来。

五、切实强化城墙保护利用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负责,文化旅游部门牵头,住建、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支持的工作体系,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可适时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城墙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推动城墙保护利用工作。

(二)引导社会参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城墙保护利用的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文艺创作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不断畅通、拓宽社会各界参与城墙保护利用的渠道。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建立长效机制。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经费保障、激励约束等制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有效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城墙保护利用。

(四)强化责任落实。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城墙保护不力或者工作失误的,文化(文物)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五)用好公益诉讼。县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对破坏或者损害城墙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检察建议及时报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加强人大监督。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墙保护利用工作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通过视察、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正定,城墙,保护
责任编辑: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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